来源: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8-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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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南)食药监食罚决[2018]000041号 | 销售不合格手撕牛肉味(大豆制品) | 陈思文(广州市南沙区东涌百越万源杂货店) | 陈思文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 根据第一百二十四条“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 | 自动履行; 2018/05/17 | 广州市南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5/02 | |
2 | (南)食药监食罚决[2018]000047号 | 销售不合格食品 | 王坤明(广州市南沙区东涌明连恩海鲜档)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规定 | 自动履行; 2018/05/23 | 广州市南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5/08 | |
3 | (南)食药监食罚决[2018]000082号 | 桂又林经营不合格水产品 | 桂又林(广州市南沙区桂又林海鲜档) | 桂又林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 | 自动履行; 2018/07/12 | 广州市南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6/27 | |
4 | (南)食药监食罚决[2018]000063号 | 广州绿成餐饮供应链有限公司生产的酸汤酱抽检不合格 | 广州绿成餐饮供应链有限公司 | 法人:陈琳;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办案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涉案产品货值较少,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参照《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八)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八)配合查处其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 自动履行; 2018/07/14 | 广州市南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6/28 | |
5 | (南)食药监食罚决[2018]000075号 |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乐庆食品厂生产的甜醋(配制食醋)抽检不合格 | 何乐庆(广州市南沙区大岗乐庆食品厂) | 法人:何乐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依据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 自动履行; 2018/07/28 | 广州市南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7/13 | |
6 | (南)食药监食罚决[2018]000064号 | 广州孖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固元三黑糊抽检不合格 | 广州孖仔食品有限公司 | 法人:邓红英;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没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食品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没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生产的固元三黑糊食品标签中标示配料“精米”,经检验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2.2.1条的规定被定为标签不合格,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 | 自动履行; 2018/07/21 | 广州市南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7/06 | |
7 | (南)食药监食罚决[2018]000080号 | 吴俊鹏(广州市南沙区东涌南佳鑫食品店)销售不合格食品 | 吴俊鹏(广州市南沙区东涌南佳鑫食品店) | 经营者:吴俊鹏;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你能积极配合调查,能按规定设立食品购进查验制度,并能说明上述涉案产品的来源,且涉案产品数量较少,货值较低,违法情节轻微,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亦未收到相关投诉举报,且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停止销售涉案产品且对外公示。 | 自动履行; 2018/08/03 | 广州市南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7/19 | |
8 | (南)食药监食罚决[2018]000058号 | 黄观发经营不合格水产品 | 黄观发(广州市南沙区黄观发海鲜档) | 黄观发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 自动履行; 2018/07/12 | 广州市南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6/27 | |
9 | (南)食药监健罚决[2018]000093号 | 广州市南沙区黄阁仁华堂药店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 陈镇(广州市南沙区黄阁仁华堂药店) | 负责人:陈镇; | 违反了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规定; | 依据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 自动履行; 2018/08/21 | 广州市南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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